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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非供居住使用之农业设施(农作、畜牧、水产养殖及林业)除依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及台北县都市计划保护区农业区土地使用审查 以下为限。但禽、畜舍以二层楼高度七○公尺以下者为限。 六、水产养殖设施标准如下: (一)规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高度:檐高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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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设计、监造及营造业承造。 二、农舍得免由建筑师设计、监造及营造业承造,但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三、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农业设施、畜牧设施、养殖设施或林业设施且檐高未超过七公尺者,得免由建筑师设计、监造及营造业承造。 四、鸟舍、凉棚、容量二公吨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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