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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情形者,其协调处理程序如下: 一损邻事件双方自行协调达成协议者,应签订和解书并送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列管。 二损邻事件双方无法 下列项目: 一鉴定申请人。 二鉴定标的物所有权人及其坐落。 三现场鉴定会勘纪录及双方意见。 四鉴定日期及工程施工进度。 五鉴定要旨及依据。 六鉴定标的物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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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者,应缮具和解书函请本府都市发展局撤销列管。 第27条 损邻事件之协调处理程序如下: 一、现场会勘后七日内,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得由任一 受理申请一个月内召开评审会评审。 四、评审会开会时,应由本府都市发展局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起、承、监造人、营造业之专任工程人员及受损户代表)列席说明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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