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纪录凭核。 第14条 公共工程建设挖填土石方应力求平衡,如有剩余或不足者,应有余土收容处理计画,其处理方式、环保项目、权责与违约处理等,应 。 三、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取水体水平距离一千公尺范围内。 四、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划编应保护、管制或禁止设置者。 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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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剩余容量证明凭核。 十四、公共工程之余土处理计划,及其处理方式、环保项目、权责与罚则等,工程主办机关应于招标文件及工程契约书中明确规定,并纳入工程施工 、河川行水区域内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距离1千公尺范围内者。 (四)农业、交通、环保、军事、水利及其它主管机关依法划编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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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计划内容及执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踪及施工进度监督等之执行情形。 (三)厂商之计划范围、管理责任、施工要领、品质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设备功能运转检测程序及 ,应按契约规定处理。 十五、查核小组办理查核时,得通知机关就指定之工程项目进行检验、拆验或鉴定。如因实际需要,得请专业技术顾问或相关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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