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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媒合广告,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及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订定本基准。 二 以上违规处新台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四、于报纸、杂志、传单、广告看板、广播、其它广告物刊登或促销推广活动者:第一次违规处新台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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