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之构造及杂项工作物,其造价应由建筑师核实估算,送本府核定。 第20条 建筑工程使用道路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道路宽度: (一)道路宽度在四公尺 图、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性建筑物应核定其使用期限,使用期满由起造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之,所需拆除费用由起造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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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外,工程司应于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及契约约定之其它资料,送请机关审核,机关应于收受全部资料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验收,并作成验收纪录。验收时 ,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于建筑工程验收后,因非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无法请领使用执照时(如因水电、消防、空调工程等因素致未取得执照),得仅保留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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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钢结构工程、大地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等。若工程内涵复杂,如机电工程可细分:电力、电机、仪控、水电、空调与消防工程等。 3.监工 。(应审核确认数量、能量与机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 (4)使用材料:施工项目施作时所需之材料。(应审核确认材料规格、数量等符合契约规定) (5)分项作业进度表:依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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