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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限;(由1994年第77号第11条增补) (j)就仅在一段有限时间内需要的建筑物,或以非耐用物料建造的建筑物批予准许证,以及作出管制; 追讨。 124. 毗邻拥有人没有分担开支,建筑物拥有人成为唯一拥有人 凡毗邻拥有人有法律责任分担建筑任何共用构筑物的开支,在分担费用获付之前,该构筑物的产权由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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