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业主。 (由1993年第27号第42条修订) 第18条 法团的职责及权力 版本日期 01/08/2000 (1)法团须─ (a)使公用部分和法团财产维持良好合用的 的通过。 4.(1)业主可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法团会议投票。 (2)委任代表的文书,须由业主签署;如业主乃法人团体,则须盖上其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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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6年第54号第2条修订) (2)根据本条例向建筑事务监督施加的职责及授予的权力,可由获屋宇署署长一般地或就个别情况授权而在附表4中指明的任何 授权的人进入任何土地或进行或保养任何地下水排水工程时受阻,则可应如此获授权的人或其代表的申请,以附表6所载表格发出手令,授权─ (a)每名在手令发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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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授予的权力以及由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委予的职责。 (2)市建局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须备有一个法团印章,并且可以本身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 天内,向上诉委员团秘书及上诉人送达载有下述资料的通知书─ (a)局长的授权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b)反对上诉的理由; (c)所有拟传召的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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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建造业训练局 (1)现设立一个名为建造业训练局的训练局,以该名称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可起诉与被起诉。 (2)训练局须设有法团印章, 任何委员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行使或履行其作为委员所具有的权力或职责,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委员,在该委员不在香港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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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建造业训练局 (1)现设立一个名为建造业训练局的训练局,以该名称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可起诉与被起诉。 (2)训练局须设有法团印章,而 主席以外的任何委员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行使或履行其作为委员所具有的权力或职责,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委员,在该委员不在香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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