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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更处理计划。余土及混合物处理计划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工程名称、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承包厂商及清运业者名称。 (二)余土及混合物数量、内容、 五十、经核准设置土资场得申请由当地主管机关协调相关单位优先配合兴辟场外道路、排水等公共设施。 前项公共设施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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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证明;堆置场未填埋完成者应检附余土处理纪录凭核。 第14条 公共工程建设挖填土石方应力求平衡,如有剩余或不足者,应有余土收容处理计画,其 少于一万立方公尺。 在山坡地不得少于十公顷且容量不得少于十万立方公尺。 二、出入道路宽度不得少于八公尺。 三、与社区、公务机关、名胜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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