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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收运送合同中一切费用,铁路有货物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保留到铁路对货物终止管理时为止。 二、留置权的效力,应根据货物交付地国家法令和规章确定。 第十 。 三、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时效期间即行中止。 从收到铁路关于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通知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赔偿请求人收到答复时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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