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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无上述任何规定,仲裁程序应视为在将争执中的请求权提付仲裁的申请送达他方当事人的惯常住所或营业所之日开始;如他方无此种住所或营业所,则在 规定者外,任何请求权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开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予以承认或执行。 二、尽管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一方仍得凭借其请求权进行抗辩或用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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