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二五、保健科:办理健康保险、公共卫生教育、医院病人卫生教育与宣传、心身卫生保健指导、健康咨询及研究等事项。 二六、护理科:病人之 需要,得设分院,置分院长一人,由相当级别医事人员兼任;分院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各该医院编制员额调配之。 第12条 各医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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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教育训练与专业研讨事项。 (四)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和营业卫生管理之新闻稿撰写事项。 (五)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个案通报资料分析 发展事项。 (九)组织再造、行政革新之拟办事项。 (十)本局人事机构组织编制暨人事人员任免、迁调、铨审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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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提升计画之推动。 (五)关于卫生所业务计算机化规划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卫生保健人员之训练事项。 (七)关于卫生所组织规程及员额设置参考基准、奖励金订定事项 帐)凭单签证事项。 七、关于记帐凭证(收支传票、转帐传票及付款凭单)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会计报表之编报与公告事项。 九、关于决算之编报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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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于开业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 为保障病人就医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它非法 使用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禁止使用之药物。 五、容留违反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 六、从事有伤风化或危害人体健康等不正当业务。 七、超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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