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所设置为联合诊所,使用共同设施,分别执行门诊业务;其管理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四条 医院之设立或扩充,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始得依 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法人应建立会计制度,采历年制及权责发生制,其财务收支具合法凭证,设置必要之会计纪录,符合公认之会计处理准则,并应保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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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政:采购、出纳、人事管理及财务分析等。 五、后勤及灾害控制:物资之募集与调度、器材之搬运与供应及设施与环境维护等。 第5条 医院发生紧急灾害时,应立即 时,应将医院之紧急灾害应变措施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所为检查结果,列为评鉴项目之一。 第14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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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局会计室主任。 (三)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 (四)医学工程、医院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九人。 审核委员会之委员为一年一聘 给付项目,得比照医疗院所收费标准办理。 (四)合作契约期限,应参考行政院颁行之财务标准分类所订最低使用年限或并考量其使用频率定之。但为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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