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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业基金,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为主管机关,所属各医疗院(所)为管理机关。 主管机关应设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监督管理 收入。 八 其它收入。 第4条 各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 业务支出。 二 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三 代理业务支出。 四 偿还对外举借款项之本息。 五 余绌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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