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查处食品及健康食品违规广告,速收取缔成效,以维护市民健康,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局查处食品及 或检举而无具体事证者,不予受理。 六、调查事实及证据,必要时,得据实制作书面纪录。 七、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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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查处药物及化妆品违规广告,达成取缔成效,以维护市民健康,特订定本原则。 二、查处药物及化妆品违规 有确实证据者,应依法制作行政处分书,并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送达受处分相对人。 十、药物违规广告认定原则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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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前项所称病历,应包括下列各款之资料: 一、医师依医师法执行业务所制作之病历。 二、各项检查、检验报告资料。 三、其它各类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所 新知或研究报告之发表、病人卫生教育、学术性刊物,未涉及招徕医疗业务者,不视为医疗广告。 第六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第八十八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促进医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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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并至少保存十年。 病历内容应清晰、详实、完整。医院之病历并应制作各项索引及统计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第49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 或研究报告之发表或病人卫生教育、学术性刊物,未涉及招徕医疗业务者,不视为医疗广告。 第五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第63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促进医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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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容许登载或宣播之事项。 非助产机构,不得为助产照护业务广告。 第23条 助产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 助产人员及其助产机构之人员 五、生育指导。 六、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项目。 助产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应制作纪录。 前项纪录,由该助产人员之执业机构保存,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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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后检查及保健指导。 四、婴儿保健指导。 五、生育指导。 前项业务,均应制作纪录。 第19条 助产士于接生时,发理产妇、胎儿或新生儿有异状时,应告知 其业务,不得以本人、他人或助产所等名义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或其它不正当之广告;其管理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章 惩处 第26条 助产士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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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第52条 试验委托者应任用合格适当之人员设计试验计画书之内容,制作个案报告、规划分析、期中报告及临床试验报告。 第53条 数据处理之所有步骤应 ,并提出下列文件: 一、试验计画书。 二、受试者同意书。 三、受试者招募广告或其它收集步骤之文件。 四、给与受试者之书面资料。 五、主持人手册。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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