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疾病防治之规划、推动与评价。 (二)关于推动糖尿病共同照护网络工作。 (三)办理扩大推动糖尿病人保健推广机构工作事项。 (四)关于加强办理糖尿病个案发现、管理及服务 之建置、改善、管理及可行性研究。 十三、关于本局视讯会议系统与网络电话系统使用与管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局网站整建合并、跨网站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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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侧性、治疗方式、治疗结果、后续追踪及其它相关诊断及治疗资料。 三、其它因推广癌症防治业务所需资料。 前项资料应于个案经首次诊断后十二个月以内向中央主管 月以内仍未提报者,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5条 医疗机构应以网络、磁盘或书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机关所委托之学术研究机构提报癌症防治相关资料。 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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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四)疫情通报及民众咨询服务中心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无线电通讯之业务推广及训练事项。 (六)疫情防治会议之召集及联系事项。 (七)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 八、本局计算机软、硬设备之建置、操作、维护及安全事项。 九、网络之建置、操作、维护及管理事项。 十、计算机软件需求之审查及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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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每年最多十点。 (五)参加有关复健医学之网络继续教育每次积分一点;参加有关复健医学之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 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三十点者,以三十点计。 (九)复健医学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点者,以十点计。 (十)于澎湖、金门、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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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例行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每次积分一点;参加医学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超过二十点者, 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三十点者,以三十点计。 九、卫生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八点者,以十八点计。 于澎湖、金门、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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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但超过十五点者,以十五点计。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营养学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五点者,以十五点计。 六 相关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十五点者,以十五点计。 九、营养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五点者,以十五点计。 于澎湖、金门、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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