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之。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试验者同意前先行告知: 一、试验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 三、预期试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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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有应支付之费用,应告知参与临床试验之受试者。 十三、受试者为自愿性参与试验,可不同意参与试验或随时退出试验,而不受到处罚或损及其应得之利益。 十四 同意及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前,不应偏离或变更试验计画书之执行。但为及时避免受试者遭受伤害或仅为行政事务之改变者,不在此限。 为及时避免受试者遭受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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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之。 第44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医疗 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58条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及预后情形。 第四章 医疗广告 第59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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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机会,或于调查程序中告知违反之法规错误者,应再给予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违规事实经查证属实者,应依法制作行政处分书,并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条至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十三、违规食品广告认定原则如下: 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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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或于调查程序中告知违反之法规有错误者,应再给予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九、违规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确实证据者,应依法制作行政处分书,并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条 于法定罚锾额度内,按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各项医疗卫生法规案件统一裁罚基准处罚之。但有酌减或加重处罚之情节者,应叙明理由,予以减轻或加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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