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会计制度,采历年制及权责发生制,其财务收支具合法凭证,设置必要之会计纪录,符合公认之会计处理准则,并应保存之。 医疗法人应于年度终了五个 。 前项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医疗社团法人除适用前述规定外;其会计制度,并应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命令医疗法人提出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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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记帐凭证(收支传票、转帐传票及付款凭单)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会计报表之编报与公告事项。 九、关于决算之编报与公告事项。 十、关于本局 第17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行政院订颁事务管理规则办理。 第18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现行会计法规办理。 第19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现行人事法规办理。 第20条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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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配置图、检验设备数量及性能、检验之作业程序、品质保证制度、申请检验项目、会计及稽核制度或其它必要之相关资料,向本署申请核定。 第5条 符合前条规定 检验机构之检验设备、员额、技术能力、人员品德、检验纪录、检验时效、样品管理、财务收支及其它事项,由本署每年至少检讨考核一次,如发现缺失,应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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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台北市为提升市立医疗院(所)之医疗水准,并达财务独立、经营自主之目的,特设置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各基金) 6条 各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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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本局医护管理处处长。 (二)本局会计室主任。 (三)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 (四)医学工程、 给付项目,得比照医疗院所收费标准办理。 (四)合作契约期限,应参考行政院颁行之财务标准分类所订最低使用年限或并考量其使用频率定之。但为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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