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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类科所适用之职等职系之职缺办理。但职缺所在之机关、事业机构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员等级职缺办理。 七、申请保留受训 受训人员。 (二)实务训练: 1.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服务单位之直属主管或资深人员辅导之,并应拟定辅导方式,填写实务训练计划表(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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