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应即商同其遴提分组召集人及典试委员人选,报请考试院院长核提考试院会议决定后聘用之。 第七条 (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之 ”,指下列事项: 一、文书之撰拟、缮校及收发。 二、印信典守。 三、会议记录。 四、考试日程之排定。 五、试题之收取、保管。 六、试题之缮印及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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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30/06/1997 第V部 投票 就一次投票而言,秘书可─ (a)将核实选票、记录选票和点票的职责转授予医务委员会秘书处的副秘书、助理秘书或文书职员; 提名的候选人的数目少于7名,该等候选人即告当选,而医务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决定该等候选人的各别任期。秘书不得根据第16(2)(a)条宣布该等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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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之试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复核成绩时,由信息处打印抽取试卷电子档案记录之答案及分数、标准答案、各题配分等内容,交试务承办单位就抽取试卷划记结果、 同一等别、科别之国文试卷由三位以上委员分别评阅时,评阅前应召开公评会议,依前条第二项所列项目共同商定评分原则。 前项国文试卷公评时,应先抽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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