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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拟及试卷评阅之有关事项。 三、主持或担任著作或发明或知能有关经历证明及论文之审查事项。 四、主持或担任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事项。 典试委员分组 考试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潜通关节、遗漏舛错;违者依法惩处,其因而触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施行细则) 本法施行细则由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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