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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业务实习:除占缺机关外,并分配至国际贸易局、工业局、智慧财产局、中小企业处、投资业务处、国际合作处等业务机关(单位)一至二周轮流实习,由 :辅导员由经济部指派人事处合适人员二人充任。 十一、训练组织: 经济部人事处及国际贸易局各指派若干人组成「训练工作小组」,办理训练相关业务,并由经济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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