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格者。 三、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从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业务,且于修法后仍继续执业未取得证照,并有地政机关核发之 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并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土地行政类科及格,在地政机关办理地政业务一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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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划或市地重划或农地重划、不动产投资(与管理)、不动产经济分析或土地经济(理论)与分析、不动产市场或不动产市场分析或不动产市场研究或不动产市场调查与 )计画法规或不动产开发与管理法、不动产估价法规或估价技术规则、不动产法规或土地法规、租税法或税务法规或不动产税(法)或土地税(法)、建筑法(规)或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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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第一项规定请领地政士证书;于发给地政士证书后,原缴送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不予发还。 第4条 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 条 地政士公会名称,应冠以所属直辖市或县(市)行政区域名称。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公会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者,得向该管人民团体主管机关申请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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