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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县(市)政府监督人员签章。 第26条 信用合作社理事、监事、理事主席、监事主席之选举,应以会议方式行之。出席人数须有选举人总数之过半数,始得 规定办理。 第42条 信用合作社新当选理事、监事之首次理事会、监事会,应由原任理事主席或监事主席于选举纪录报经直辖市政府财政局或县(市)政府备查后十日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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