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全文8点(原名称: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划改进方案)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改进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查报 ,俾分配考试录取人员候缺施训,以利机关学校人力调节。并将汇整之任用计划(格式如附表)送达上级主管机关(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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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二项。 四、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捌附则三。 贰、目的: 培训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 体技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及实习计划办理。 (二)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海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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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计划。 二、训练宗旨 (一)培育政风工作干部具备公务人员「廉洁自持」、「为民服务 计算,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如附件五)规定办理。 (二)依本计划第十四点所定,于所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实施实务学习者之成绩,由分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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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计划。 二、训练宗旨 (一)培育政风工作干部具备公务人员「廉洁自持」、「为民服务 计算,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如附件五)规定办理。 (二)依本计划第十四点所定,于所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实施实务学习者之成绩,由分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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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5条第2项及第17条第2项之规定订定本计划。 二、训练宗旨 (一)培育政风工作干部具备公务人员「廉洁自持」、「为民服务 计算,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如附件5)规定办理。 (二)依本计划第14点所定,于所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实施实务学习者之成绩,由分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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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本考试三等或四等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细部计划与执行,由内政部消防署与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协调办理。 三、现职海岸巡防人员并经 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以外类组录取者,得依其志愿,选择于海岸巡防机关依本计划办理实务训练。 四、本考试三等或四等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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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17条第2项。 四、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玖附则四。 贰、目的: 培训 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 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体技成绩考核规定、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及实习计划办理。 (二)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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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如训期重迭,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八、本项特考性质特殊之类科录取人员训练,必要时得经保训会同意,另订训练计划,并送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十九、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十、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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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并以补训或重新训练当年之训练计划接受训练(申请书如附表二),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九 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七、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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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本计划规定办理。 捌、附则: 一、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本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细部计划,由消防署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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