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条 (典试委员长之派用、典试委员之聘用及分组) 典试委员长,由考试院院长提经考试院会议决定后,呈请派用。 典试委员由考选部商同典试委员长遴提 款所定事项,得商请各组召集人为之。 典试委员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考试院院长指定典试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条 (典试委员之职责) 典试委员之职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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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兼之,办理所任事务。 本会置研究员若干人,负责研究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长就本院及所属职员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员聘兼之。 第6条 本会每年年度开始前,各组应拟定专题研究项目,提委员会议通过报请院长提经院会审议决定暨就院会交付专题等进行研究。 本会得就特定研究项目委托学术机构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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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证书。 第4条 应组织典试委员会之考试经公告后,考选部部长应即签请考试院院长核提典试委员长,经考试院会议决定后,呈请派用。 典试委员长经决定后,考选部 日起,必要时,应住宿闱场内。 第8条 主试委员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考试院院长指定主试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9条 本法第十九条所称单阅,指试卷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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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试委员之聘用) 应组织典试委员会之考试经公告后,考选部部长应即签请考试院院长核提典试委员长,经考试院会议决定后,呈请派用。 典试委员长经决定后,考选部应即商同其遴提分组召集人及典试委员人选,报请考试院院长核提考试院会议决定后聘用之。 第七条 (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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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副秘书长兼任;委员十人至十八人,由院长就本院高级职员遴派兼任,必要时并得聘请学者、专家兼任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 为止。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由院长指派本院高级职员兼任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5条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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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针有深刻了解者。 (二)对各该大学之创设宗旨及发展方向有深切认识者。 (三)曾任大学校院长,对大学之运作或对高等教育行政有丰富经验者。 (四)熟谙各该大学学术领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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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任职于国外专科以上学校者,得由所在学校科、系、所主任或校、院长推荐。 (四)由对被推荐人之研究成果或设计具有深切之认识者推荐。 五、负责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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