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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通知者,应签请院长核准,于原因消失后办理。 八、确定裁判军事法院指定缴纳刑事保证金之案件,经科刑判决确定后,应俟受刑人到案执行,始得为发还之通知。 保人或保证金额确有不当,而有必要重新再指定具保或另为其他强制处分,致原具保责任免除而应发还刑事保证金者,应并函请原指定之军法机关办理刑事保证金发还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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