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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物资时,单位仍应具有保管责任,俟依据「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作业规定」完成相关作业程序,方准解除保管责任。 (十)各军种经管单位,对于军品 指挥系统逐级报核。 九、军品及军用器材核赔金额权限划分: 依据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行政院94年5月11日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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