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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处所执行者,司(军)法机关应通知其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兵役业务专责机关或单位办理登记;其经赦免、减刑、假释、免予继续执行或执行期满后,亦同。 第4条 、缓召之核定有异议者,应于接到证明书或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填具复核申请书,检附有效证件,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户籍地乡(镇、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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