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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营生活。 四、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养护,或有其它扶养义务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学校修习学士以下学位者,其就读最高年龄,高中(职)至二 者,应恢复列计家属。 第14条 役男或其家属,如有收养、招赘、离婚、终止收养或年龄变更等情事,一律以该役男年满十八岁以前,已经办理户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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