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并得经地区后备司令部授权为校、尉级后备军官、后备士官及后备士兵管理机关。 五、内政部为中央行政监督机关。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为辖区内行政事务 迁入或住址变更申报。 三、入出国申报。 四、身家状况变更申报。 五、接受体格检查、访问、调查。 六、参加后备编组、训练、教育。 七、其它异动事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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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计画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四、本署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展事项。 五、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员配阶 、会勘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消防技术审议之作业事项。 六、火灾预防业务财团法人之监督、管理事项。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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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紧急救护等事项,兼受行政院内政部消防署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 设下列课、室、中心,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灾害预防课掌理消防安全设备检查之策划与执行、违反消防法案件处理、防灾教育宣导、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与检查及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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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承内政部部长之命,规划及执行全国消防行政及灾害防救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消防机关,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任务。 第3条 本署 、关于消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教育训练及督导、考核事项。 六、关于消防安全设备检查、管理之规划、督导与器材、设备之审议、许可及检验事项。 七、关于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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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科、室、 、宣导及管理。消防安全设备审查、检查之策划、执行、研究、咨询、督导、考核。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消防安全管理,违规行政裁罚及处理事项。 二灾害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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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 高雄市政府兵役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 综合事项;军政协调事项;本市军人公墓管理业务事项,及其它有关兵役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全市兵籍调查、征兵检查、役男抽签、兵员征集、替代役申请、役男出境及侨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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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1.依据法令,审查所报资料,提出具体意见。 2.承转法令、反映意见,并监督执行与管制。 (七)各呈报单位: 1.婚姻案件之审核与呈报。 2.实际问题之反映 单位审核用,由权责单位存查)。 (四)结婚前男女双方应于国军(公立)医院检查体格,并取得由医师注明「结婚用」之体检表各一份,随案附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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