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防武器装备需求,除条约、协议或国防政策另有规定外,应结合民间力量,由国内自行研发、产制、维修获得 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知识及信息。 第18条 科技工业机构应检讨提出所有得从事合作之项目、执行优先级等有关具体分析资料及中长程计画建议案,呈报主办机关审查汇编中长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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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本办法所称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指科技工业机构自行或与法人团体合作或相互委托研发、产制、维修之各种武器、装备、系统、补给品、技术资料、 条 法人团体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销售,应遵守国际规范及我国对外签署之条约、协议。 第13条 科技工业机构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委托代理或经销,为遴选具备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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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要项如下: 1.目标地区(市场)需求预判。 2.主要销售产品项目规划。 3.一定期间内产能评估。 4.产品成本与售价分析建议(以销售批量分别 )法人团体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销售,应遵守国际规范及我国对外签署之条约、协议。 (三)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委托代理或经销,为遴选具备销售专业能力 ...
//www.110.com/fagui/law_7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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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定位卫星与地理信息系统、公钥基础架构建设、数字视讯技术、无线通讯协议软件、高速传输系统、光纤通讯技术、智能型讯号辨识系统、网络末端接取技术、 并明确定义研发工作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与国防单位签定委托、合作契约者。 2.经国防单位办理选择性招标资格审查合格者或具备卫星工厂合格品项证书 ...
//www.110.com/fagui/law_17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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