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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或观摩。 前项许可办法,由行政院新闻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团体或其它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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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取得许可之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或广播电视 活动: 一、招揽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大陆地区投资。二、不动产开发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专门职业服务,依法令有限制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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