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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属第三地区纳税凭证者,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 证明文件。 四、死亡人员在台湾地区无遗族或合法遗嘱指定人证明。 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大陆地区遗族或合法遗嘱指定人身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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