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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应纳税额-营利事业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应纳税额=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而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二、关综合所得税部分: 〔(台湾 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申请军职人员之各项给付者,应依下列标准计算: 一、保险死亡给付: (一)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六月一日以后,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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