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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应纳税额-营利事业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应纳税额=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而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二、关综合所得税部分: 〔(台湾地区来源 者,其中一或数继承人依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继承取得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时,应俟其它继承人拋弃其继承权或已视为拋弃其继承权后,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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