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9977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96条 第1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 大陆地区之期间,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或受托团体、机构得依其所涉及国家机密及业务性质增减之。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台湾地区重大利益或于两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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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彼此距离,增进两岸民众情谊。惟交流应本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应有损我方之尊严与立场。 三、从事两岸交流活动,除应遵守有关法令外,并应维护国家安全与全民利益,严防泄漏国家机密,并对大陆人士利用情谊之不当要求应提高警觉,如讨论议题牵涉到国家安全或机密事项时应予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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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进入大陆地区探病或奔丧。但前条第二项但书所列人员,未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者,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公务员或前项机关未具公务员身分者,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定各款人员,申请进入大陆地区,应经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成之审查会(以下简称内政部审查会)审查许可,始得进入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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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研考会。 (五)属中央机关权责者函请中央相关机关参考。 十、报告经核定属机密或限阅性质者,由各机关自行签陈市长,并函知本府研考会解除列管 大陆地区之重要依据。 十二、报告纸本由本府研考会将已完成审核之报告,分送国家图书馆二份、国立中正大学图书馆及台北市立图书馆各一份,办理寄存作业。 十三、公务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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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 二、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之虞。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 助理教授、客座专家、客座教师。 二、经济部及交通部所属国营事业机关(构),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聘雇人员。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情报机关(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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