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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识字教育外,其次为生活技能训练课程。 肆、适用对象 具就业意愿之失业外籍配偶(外国人与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永久居留或 训练 (一)开办职业训练专班: 由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考量服务辖区县市就业需求,并经由地方政府所办理之生活适应辅导班、教育研习班等活动,掌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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