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适用之。 第一项之强制出境处理办法及第二项收容处所之设置及管理办法,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19条 台湾地区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向教育部申请备案后,得于大陆地区设立专以教育台湾地区人民为对象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大陆地区台商学校),并得附设幼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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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于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 。 前二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适用之。 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及其他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在台湾地区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居间介绍之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之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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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应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包括强制出境前于收容期间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第20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定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 机关者,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确定之。 第47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定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及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所定大陆地区学校,不包括依本条例第二十二 ...
//www.110.com/fagui/law_17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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