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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担任校长、教师之资格及其薪级年资之采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项办法学校学生回台就学,其学历得与台湾 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在台湾地区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居间介绍之行为。 其许可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24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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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之一所定各项给付之申请书表格及作业规定,由铨叙部、教育部、国防部及其它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40条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八条 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所定大陆地区学校,不包括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经教育部备案之大陆地区台商学校。 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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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2763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九 ,应由台湾地区机关、学校、法人、团体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申请许可。 第4条 申请单位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计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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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局 (一)订定方案。 (二)筹措经费。 (三)协调联系部会。 二、协办机关:内政部、教育部、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一)内政部、教育部: 督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办理国民学校补习教育、识字教育或职业养成教育等相关研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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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在大陆受教育学历之检核及办法之采认) 台湾地区人民与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接受教育之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二十三条 (招生或居间介绍之禁止) 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及其他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在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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