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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委员会会同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项及第三项之公告事项、许可
条件
、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 ,于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65条 台湾地区人民
收养
大陆地区人民为养
子女
,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形 ...
//www.110.com/fagui/law_17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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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工作。 前二项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十一条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之
条件
) 申请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应先以合理劳动
条件
在台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有
子女
或养
子女
者。 二、同时
收养
二人以上为养
子女
者。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 ...
//www.110.com/fagui/law_1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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