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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者,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应纳税额,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行为人有二人以上者,连带负民事责任,并由主管机关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称。 违反依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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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之扣缴及免办结算申报)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其应纳税额分别就源扣缴,并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 连时之决定) 民事法律关系之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跨连台湾地区大陆地区者,以台湾地区为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 第四十六条 (大陆人民行为能力及大陆法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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