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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第十七条 (申请在台居留之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子女或养子女。 二、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收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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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依第二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申请者,其大陆地区配偶得随同本人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未随同申请者,得由本人在台湾地区定居后代为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子女或养子女。 二、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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