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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全部手指接受按捺。手指有残缺或伤病者,应由按捺人员亲自注明残缺指名或记载纹形特征。 按捺指纹应力求清晰,不清晰者应立即重新按捺,或以书面指 处理。如有错误,应于查明后更正受捺人资料。 第7条 境管局应将指纹档案备份,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其它公务机关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或其它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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