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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为代理人,负责代理申报纳税。 前二项之扣缴事项,适用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应适用 第一项所定业务之直接往来。 第36-1条大陆地区资金进出台湾地区之管理处罚,准用管理外汇条例第六条之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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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者,应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所设专户缴纳就业安定费。 前项收费标准及管理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十四条 申报者,免予追诉、处罚;其进入台湾地区参加主管机关核准举办之会议或活动。经专案许可免予申报者,亦同。 第七十八条 (平等原则) 大陆地区人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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