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2009427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十五条之四规定订 下列规定处置: 一、进入限制区域内,距台湾、澎湖海岸线三十浬以外之区域,实施拦截及辨证后,驱离或引导降落。 二、进入限制区域内,距台湾、澎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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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二、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直接通商、通航、大陆人民入台工作之决议) 主管机关于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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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一、结婚已满二年者。 二、已生产子女者。 前项以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申请在台湾地区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之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95条 主管机关于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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