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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及其他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在台湾地区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居间介绍之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之合并课征及其扣抵) 台湾 效力之准据法)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五十四条 (夫妻财产制之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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