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第6条 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设立许可事项 ,不适用之。 国家统一前,下列债务不予处理: 一、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 二、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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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之许可) 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设立许可 ,不适用之。 国家统一前,下列债务不予处理: 一、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 二、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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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设立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 前项所称子公司,指台湾地区保险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实收资本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公司。 第3条 本办法所称 另检具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载明拟经营之业务范围、业务之原则与方针、未来发展计画、未来五年财务预测、内部组织分工、在母公司或总公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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