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营利事业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应纳税额=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而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二、关综合所得税部分: 〔(台湾 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依现役军人死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办法及国军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遗留财物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之事件。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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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指台湾地区保险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实收资本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公司。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第4条 台湾地区保险业申请在 。 四、未来可能投入资本或出资额及阶段分析。 五、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及营运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 六、预定负责人之资格证明。 第一项第一款所定申请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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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为下列各款之业务往来: 一办理大陆地区因继承或遗赠而持有台湾地区公司发行之股票之股务事宜。 二办理大陆地区因继承或遗赠而持有台湾地区公司发行之 项目及预估未来三年之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之营业计画书。 前项之申请,如经主管机关发现有碍健全经营业务之虞或未能符合证券及期货管理之要求者,得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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