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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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司法解释(4)条地方司法规范(3)条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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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 起计算。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5)条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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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 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五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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