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报院长提请审判 的公安机关和监狱。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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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 的公安机关和监狱。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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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仍不能终结的,应当 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罪犯所属劳动改造机关。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的,由缓刑考察地公安机关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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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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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侦查终结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6)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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